2008/11/22 21:51
宁波建设行业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汇总表
一、市场不良行为
责任主体 序号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 公示时间
建筑业
企业 1-1-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年
1-1-2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未按照低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2年
1-1-3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年
1-1-4 将建筑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年
1-1-5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6个月
1-1-6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年
项目经理 1-2-1 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年
1-2-2 出借、伪造、涂改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 1年
监理企业 1-3-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 1年
1-3-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1年
1-3-3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年
1-3-4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年
1-3-5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2年
1-3-6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年
监理从 业人员 1-4-1 监理人员在施工、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的 1年
1-4-2 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6个月
勘察设 计企业 1-5-1 越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1年
1-5-2 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1年
1-5-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1年
1-5-4 转让、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1年
1-5-5 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文件或将用于合同以外工程的 1年
1-5-6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2年
1-5-7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年
勘察设计人员
勘察设计人员 1-6-1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1年
1-6-2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1年
1-6-3 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2、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3、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4、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6个月
建设单位 1-7-1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规避招标 2年
1-7-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开工 2年
1-7-3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2年
1-7-4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2年
1-7-5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年
1-7-6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1年
1-7-7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年
1-7-8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年
1-7-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年
1-7-10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6个月
招标代理 机构及相 关从业人员 1-8-1 越级承接代理业务的 6个月
1-8-2 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的 6个月
1-8-3 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 6个月
检测机构 及相关从 业人员 1-9-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3个月
1-9-2 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3个月
1-9-3 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与实际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3个月
二、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建筑业
企业
建筑业
企业 2-1-1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 2年
2-1-2 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年
2-1-3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1年
2-1-4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年
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 1年
2-1-6 发生质量事故时,未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1年
2-1-7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个月
2-1-8 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1年
2-1-9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3个月
2-1-10 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3个月
2-1-11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的 3个月
2-1-12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 3个月
2-1-13 施工企业向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 3个月
2-1-14 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3个月
项目经理 2-2-1 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1年
2-2-2 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1年
2-2-3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1年
工程监理企业 2-3-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年
2-3-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年
2-3-3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 1年
2-3-4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复试见证取(送)样、检验批数量不符合规范规定,使用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 1年
2-3-5 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3个月
2-3-6 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的 3个月
2-3-7 在工程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3个月
监理从业人员 2-4-1 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3个月
2-4-2 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3个月
勘察设计企业 2-5-1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1年
2-5-2 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的 1年
2-5-3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1年
2-5-4 勘察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6个月
2-5-5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 6个月
2-5-6 勘察单位不参加地基验槽的 6个月
勘察设计人员 2-6-1 因设计、勘察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1年
2-6-2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个月
建设单位 2-7-1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年
2-7-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年
2-7-3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年
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建筑业
企业
建筑业
企业 3-1-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年
3-1-2 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6个月
3-1-3 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6个月
3-1-4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个月
3-1-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年
3-1-6 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年
3-1-7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员的 1年
3-1-8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1年
3-1-9 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或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 3个月
3-1-10 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报监的 6个月
3-1-11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3个月
3-1-1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构设备的安装、拆卸和维修未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 1年
3-1-13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未建立和实施施工安全考核检查制度、未组织定期检查的 1年
项目经理 3-2-1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 1年
3-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1年
3-2-2 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安全)进行施工的 1年
3-3-3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1年
监理企业 3-3-1 发现危及建设工程安全的施工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审核或审核不负责 1年
四、有行贿受贿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有关企业
及从业人员 4-1-1 存在行贿行为的 按《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4-1-2 存在受贿行为的 1年
4-1-3 违反党纪的 6个月
4-1-4 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政纪的 6个月
五、其他不良行为
建筑业 企业及项目经理 5-1-1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管理不善的 6个月
5-1-2 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符合卫生要求的 6个月
5-1-3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6个月
5-1-4 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 6个月
5-1-5 所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严重违反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管理事件的 6个月
一、市场不良行为
责任主体 序号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 公示时间
建筑业
企业 1-1-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年
1-1-2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未按照低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2年
1-1-3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年
1-1-4 将建筑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年
1-1-5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6个月
1-1-6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年
项目经理 1-2-1 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年
1-2-2 出借、伪造、涂改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 1年
监理企业 1-3-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 1年
1-3-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1年
1-3-3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年
1-3-4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年
1-3-5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2年
1-3-6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年
监理从 业人员 1-4-1 监理人员在施工、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的 1年
1-4-2 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6个月
勘察设 计企业 1-5-1 越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1年
1-5-2 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1年
1-5-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1年
1-5-4 转让、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1年
1-5-5 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文件或将用于合同以外工程的 1年
1-5-6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2年
1-5-7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年
勘察设计人员
勘察设计人员 1-6-1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1年
1-6-2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1年
1-6-3 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2、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3、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4、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6个月
建设单位 1-7-1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规避招标 2年
1-7-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开工 2年
1-7-3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2年
1-7-4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2年
1-7-5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年
1-7-6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1年
1-7-7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年
1-7-8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年
1-7-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年
1-7-10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6个月
招标代理 机构及相 关从业人员 1-8-1 越级承接代理业务的 6个月
1-8-2 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的 6个月
1-8-3 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 6个月
检测机构 及相关从 业人员 1-9-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3个月
1-9-2 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3个月
1-9-3 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与实际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3个月
二、工程质量不良行为
建筑业
企业
建筑业
企业 2-1-1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 2年
2-1-2 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年
2-1-3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1年
2-1-4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年
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 1年
2-1-6 发生质量事故时,未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1年
2-1-7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个月
2-1-8 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1年
2-1-9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3个月
2-1-10 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3个月
2-1-11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的 3个月
2-1-12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 3个月
2-1-13 施工企业向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 3个月
2-1-14 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3个月
项目经理 2-2-1 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1年
2-2-2 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1年
2-2-3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1年
工程监理企业 2-3-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年
2-3-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年
2-3-3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 1年
2-3-4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复试见证取(送)样、检验批数量不符合规范规定,使用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 1年
2-3-5 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3个月
2-3-6 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的 3个月
2-3-7 在工程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3个月
监理从业人员 2-4-1 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3个月
2-4-2 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3个月
勘察设计企业 2-5-1 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1年
2-5-2 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的 1年
2-5-3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1年
2-5-4 勘察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6个月
2-5-5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 6个月
2-5-6 勘察单位不参加地基验槽的 6个月
勘察设计人员 2-6-1 因设计、勘察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1年
2-6-2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个月
建设单位 2-7-1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年
2-7-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年
2-7-3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年
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建筑业
企业
建筑业
企业 3-1-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年
3-1-2 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6个月
3-1-3 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6个月
3-1-4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个月
3-1-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年
3-1-6 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年
3-1-7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员的 1年
3-1-8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1年
3-1-9 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或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 3个月
3-1-10 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报监的 6个月
3-1-11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3个月
3-1-1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构设备的安装、拆卸和维修未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 1年
3-1-13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未建立和实施施工安全考核检查制度、未组织定期检查的 1年
项目经理 3-2-1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 1年
3-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1年
3-2-2 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安全)进行施工的 1年
3-3-3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1年
监理企业 3-3-1 发现危及建设工程安全的施工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审核或审核不负责 1年
四、有行贿受贿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有关企业
及从业人员 4-1-1 存在行贿行为的 按《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4-1-2 存在受贿行为的 1年
4-1-3 违反党纪的 6个月
4-1-4 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政纪的 6个月
五、其他不良行为
建筑业 企业及项目经理 5-1-1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管理不善的 6个月
5-1-2 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符合卫生要求的 6个月
5-1-3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6个月
5-1-4 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 6个月
5-1-5 所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严重违反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管理事件的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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